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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(股)公司間就租賃物 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第五次更審判決結果, 本公司擬聲請上訴。...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本公司與永安觀光(股)公司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高等法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111年度重上更(四)字第75號
4.事實發生日:113/03/26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最高法院就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(股)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案
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之第四次更審判決廢棄,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。
臺灣高等法院就本案第五次更審判決,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本金新臺幣1.3億元及利息。
6.處理過程:
本公司於96年5月與永安公司終止租賃合約時,業已將租賃改良物回復原狀,惟因永
安公司以回復不實為由向本公司聲請392,036仟元之賠償損失,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,
認為本公司雖有回復原狀但仍有部分地方未達標準,故仍判決本公司需支付部分延遲
交付違約金之情事;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擬具上訴理由,繼續聲請上訴,以維護公司權
益。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
本公司就該案件,帳上已提列270,179仟元之負債準備,該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營運
應不會有重大影響。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
本公司將依法於收到判決函20日內,就該判決結果聲請上訴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(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,
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
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無
2024-03-26
By: 摘錄資訊觀測